2024年5月31日,菲律賓總統小馬科斯在2024香格里拉對話會發表演講,強調某些國際法律程序的“善意性”,多次重申南海仲裁案仲裁結果的有效性,并表示其根據南海仲裁案進行了國內立法。菲律賓總統小馬科斯演講中多次提及仲裁案的“約束力”,并通過“國際程序的善意”暗指南海仲裁程序上符合善意原則是站不住腳的。菲律賓在南海仲裁案程序的啟動上沒有盡到善意履行國際義務,菲律賓承認仲裁庭的實體裁判結果,未實現善意解釋和適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第一,菲律賓的起訴非基于事實和法律依據,屬于典型的濫訴,顯然違反善意原則。菲律賓人為地將中菲兩國之間的領土和海洋劃界問題拆分成多個看似獨立的、不具有主權要素的海洋權利或海上活動的訴求,這實際上關涉南海歷史性權利等《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未規定事項,非基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下的規定。根據非基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下的規定提起《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的仲裁,屬于典型的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300 條之濫訴行為。簡言之,菲律賓將非針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事項和非關涉該公約目的的國際協定之解釋和適用的爭端提起訴訟,違反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79條和第288條。
第二,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侵犯中國作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享有的自主選擇爭端解決程序和方式的權利。中國早在2006年即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98條任擇性例外條款將涉及海洋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軍事和執法活動等方面的爭端排除適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具有拘束力的爭端解決程序。菲律賓在南海仲裁案中提起的仲裁事項實質上涉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98條有關領土主權、歷史性權利及海域劃界,卻通過刻意包裝使得本不應通過仲裁程序解決的爭端進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七的強制仲裁程序仲裁。
第三,菲律賓未能充分完成友好磋商和談判的前置程序,使得南海仲裁案在缺乏可受理性的情況下被強行啟動。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80-281條,包括《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在內的雙多邊協定均屬當事國之間的協議,所達成有關充分協商的共識內容對菲律賓具有約束力。菲律賓違背《南海各方行為宣言》要求各方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解決爭端的共識,也未能充分履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83條交換意見的義務,未充分就仲裁事項與中國交換意見。
第四,南海仲裁案的各項實體判決均缺少事實和法律依據。其一,仲裁庭錯誤處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與歷史性權利的關系并錯誤否定中國在南海擁有的歷史性權利。其二,仲裁庭錯誤地分割、孤立處理南沙群島和中沙群島所屬島礁的法律地位,錯誤解釋和適用法律,特別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島嶼制度”。其三,仲裁庭錯誤否定中國在南海相關活動的合法性,錯誤認定中國相關活動“加劇或擴大爭端”??梢?,仲裁庭錯誤認定事實,錯誤解釋和適用法律,對重要事項作出裁定但沒有“敘明其所根據的理由”等,屬于枉法、錯誤裁判。
綜上,菲律賓總統小馬科斯演講中通過“國際程序的善意”暗指南海仲裁程序符合善意原則是錯誤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越權管轄、枉法裁判,所作裁決非法無效。任何企圖混淆視聽的炒作都注定是徒勞的,都掩蓋不了裁決非法無效的本質,也阻擋不了中國捍衛自身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的堅定決心,奉勸菲律賓在南海問題上謹慎行事,回歸到友好談判和磋商軌道上來,做友好合作之鄰。
本文作者:
白佳玉?南開大學中國式現代化發展研究院高級研究員,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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