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財政部、科技部、文旅部、體育總局近日聯合印發《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貫徹落實中央“雙減”精神,主要從財務管理體制、資金籌集、資金營運、資產和負債管理、收益分配、財務清算、財務監督等方面作出規定,旨在全面規范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活動,有效防控經濟活動風險。《管理辦法》提出,上市公司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培訓機構,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管理辦法》明確了校外培訓機構的財務管理體制。強調要建立健全校外培訓機構黨組織參與財務重大決策和監督的管理制度,其法定代表人對本機構財務工作和財務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要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明確會計機構設置和會計人員配備要求。
《管理辦法》對校外培訓機構財務活動提出了全面規范要求。一是資金籌集方面,明確了舉辦者的出資義務和不得抽逃出資的要求,同時禁止上市公司、外商投資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機構,禁止中小學校舉辦或參與舉辦培訓機構。二是資金營運方面,對校外培訓機構收入歸口、預收費監管、合同簽訂和退費作出規定,強調其融資及培訓服務費收入應主要用于培訓業務,要建立大額資金支付決策制度,明確大額資金支出的程序、方式、規則。三是資產和負債管理方面,強調要維護資產安全與完整,禁止非營利性培訓機構對外提供擔保,明確培訓機構申請貸款的使用方向,建立債務風險預警機制。四是收益分配方面,明確了培訓機構凈資產(利潤)的使用與分配方式,強調非營利性培訓機構舉辦者不得分紅或取得其他投資收益。五是財務清算方面,規定了培訓機構的清算情形、清算主體、剩余財產清償順序和支配,要求首先清償應退學生培訓費。
《管理辦法》強調,校外培訓機構要按規定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妥善保管會計檔案,建立內部審計和審計公示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強調關聯交易要實行信息披露,明確了地方各級教育、財政、體育、文化和旅游、科技、民政、市場監管、稅務管理等部門相應的監督檢查職責。
當校外培訓機構因分立、合并或終止等原因不再舉辦、履行注銷程序時,必須進行財務清算,全面清理其資產、負債及相關權利、義務。清算工作特別是清償順序,直接關系到學生、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保障,也牽涉到退費糾紛的防范化解。《管理辦法》除明確了清算情形、清算主體外,還對財產清償順序作出專門規定。考慮到學生在校外培訓服務中比較分散、相對弱勢等情況,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企業破產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有關規定,《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學生培訓費優先清償的原則,即在清算財產支付清算費用后,應當首先清償應退學生培訓費和其他費用,再清償從業人員工資、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稅款,以及其他債務。
文/本報記者 雷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