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問】超市商品丟失,銷售員就是“背鍋俠”嗎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我在一家超市做銷售員,任服裝組組長。去年年終損耗盤點結果顯示,我負責的服裝、紡織、鞋帽等部分損耗超標,給超市造成損失30多萬元。按照超市制定的《商品定期盤點損耗標準及處理辦法》,損耗超過標準部分達0.30%以上的,超市可以與我解除勞動合同。今年1月底,超市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為由,與我解除了勞動合同。
我向超市說明了理由,損耗的大多數商品是因為不合格及過期造成的,剩余的損耗屬于正常丟失,我認為我不應對損耗承擔責任。超市則表示不清楚損耗具體發生的原因,只有門店具體操作人員才能知曉。
請問,超市能以對商品損耗具體原因不知情為由開除我嗎?超市制定的《商品定期盤點損耗標準及處理辦法》合理嗎?我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 讀者 張女士
為您釋疑
張女士您好!
雖然超市的規章制度中規定,損耗超過標準部分達0.30%以上的,超市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超市店面的商品損耗可能發生于如進庫、出庫、結賬、顧客偷盜、內部盜竊等諸多環節,且超市自身亦有義務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損耗的發生。鑒于超市對于商品損耗的發生環節及原因均并不知情,其在未厘清原因及責任的情況下,簡單地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等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僅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更無疑是將自身的經營風險轉嫁給勞動者,讓勞動者成為不合理規章制度的“背鍋俠”。故超市的上述行為已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您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要求超市向您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除相關內容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外,還需考慮生產和工作實際情況,兼具合法性及合理性,不得免除、減輕用人單位的責任或排除、限制勞動者的主要權利,更不得將用人單位面臨的商業或經營風險轉嫁給勞動者。因而,無論《商品定期盤點損耗標準及處理辦法》是否經過公示、送達程序,其中的相應規定因不具有合理合法性,而屬于無效條款,對勞動者當然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您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七條及第八十條等規定,向超市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舉報,請求該部門對超市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有權要求超市對您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妍
周倩
(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