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12月6日電(記者:周文婷)上海市一中院一審開庭審理被告人黃一川故意殺人案(“6·28”浦北路殺害小學生案)。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因工作不順等原因,產生殺害兒童以泄私憤的歹念。
2018年6月6日,黃一川來滬。同月12日在超市購買了不銹鋼斬切刀。黃一川通過多次實地觀察,決定以世界外國語小學的學生作為作案目標。同月28日8時許,黃一川攜帶藏有上述斬切刀的塑料袋至世界外國語小學校門附近進行窺探,伺機對該校學生進行砍殺。中午11時30分許,黃一川尾隨該校四年級小學生譚某某、費某某、金某某等人,行至距校南門約130米處時,實施砍殺行為,造成譚某某、費某某死亡,金某某、譚某某母親張某某輕傷。
經公安機關委托鑒定機構司法鑒定,黃一川患有精神分裂癥,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公訴機關認為黃一川故意殺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其犯罪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法庭將擇期宣判。